·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查看详情】
答:(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2)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3)遇有公安人员、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4)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查看详情】
答:居住证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相片、公民身份证号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信息;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政治面貌、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等信息。【查看详情】
答:申领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取费用。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查看详情】
答: 1.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2.居住在单位的,可由单位统一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为其变更居住信息。【查看详情】
答: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1)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3)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4)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5)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查看详情】
答:非本省户籍人员持居住证,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公共服务。近年来,我省出台了涉及劳动、计生、入学、就业、医疗等诸多“流动人口同享社会福利”的规定,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已经相当全面。居住证制度作为一个管理的引擎,将通过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来保障各项福利待遇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查看详情】
答:居住证遗失或严重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办或申请换领新证。居住证遗失的,在发现遗失的二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查看详情】
答: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及县(市)范围内跨乡镇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查看详情】